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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终结后的救济途径 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2013-10-24 09:50:12 来源:


法院执行终结后的救济途径 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一.执行终结后的救济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裁定,可以依照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先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服异议处理意见的,在收到异议裁定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是否听证,由复议法院决定。
传统观点将执行终结的含义理解为整个法律文书执行力的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即不能再重新启动。即使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法启动执行程序。这种观点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当将执行终结理解为具体执行程序的终结,这种终结可以再行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这样的操作办法,既符合执行程序本身的规律,也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市场风险,有利于引导社会舆论正确认识执行难问题,同时还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执行终结程序还需要破产法特别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二.执行终结的情况有哪些
第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执行开始后,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如果这种处分行为确属申请人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制作单位或者它的上级领导机关依法撤销,执行就失去了根据,执行程序当然不能继续进行。
第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如有遗产的,人民法院就执行他的遗产,以偿还所欠的债务;如有义务承担人的,也应责令承担人完成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死亡后,既无遗产也无义务承担人时,执行工作就无法进行,因此应当予以终结。法律咨询电话:13552751245

第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是人身权益案件,这类案件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与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不可分离,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既不能转让,又不能继承。所以,这些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扣,权利人所享有的该项民事权利即告消灭,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随之消失,因而应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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